-------------------------------------------------------------------------------- [1]《孟子·尽心上》。
[19]《中庸》第一章,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进入 蒙培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情 儒学 。
这不是说人的情感从根本上就不能适道,而是由于有所蔽,才不能适道,解除了蔽,便自能适道。在人的情感活动中,如能处处以理之是非为是非,就可以当喜而喜,当怒而怒[28],如同圣人一般了。人之情各有所蔽,故不能适道,大率患在自私而用智。已发在未发之中,而未发之中未尝别有已发者存。观花时便是感而遂通之时、知觉感应发生之时,这时,花的颜色便一时明白起来,同时有一种情感的愉悦。
[32] 他并不看重圣人的功业,而是追求圣人境界,这种境界就是廓然而大公,再进一步就是天地万物一体之仁。他还将情与才二者并提,说明情感和才能是不能分开的。恻隐、不忍也都是仁之发端,比如见到小孩子要掉入井中时,人们最初的念头往往都是义无反顾地去救他,这种念头并非出于某种功利计较,而是源于仁之初步发动所萌生的恻隐之心。
孟子更有一个脍炙人口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说人之心,就是指具体的、个体的人的活生生的意识,包括感性、欲望乃至形体。关于至善与无善无恶的问题,在阳明后学中引起很大的争论,晚明的刘宗周就坚决反对无善无恶的说法。而当人丧失与天地万物、与他人的同情时,人的本真的存在也就同时消失了。
[33]《正蒙·乾称》,《张载集》。‘生生之谓易,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
人得此生生不息之理以为仁,其发端处即吾心良知之灵明。程颐从理的层面强调仁的形而上的超越意义,与作为情的爱相区别。这是程朱之形上学的重要特征,即以心体用说为核心的性情合一、体用合一的特点。理学家自其开山周敦颐始,即以生训仁:生,仁也。
[37]万物一体,是说万物有一个同源处,都从那里来,即源于生生之理。[52] 这一说法颇耐人寻味,把人与仁者对立起来说,说明他所讲的人就是个体的、具体的人的感性存在,而不是道德化、普遍化的抽象的人。刘宗周通过对这些源于孟子的古老命题的改造,对理学的形上学进行了初步的消解。[29]《正蒙·乾称》,《张载集》。
[59] 这是对儒家自然伦理的进一步消解。朱熹在其所著《仁说》中这样说:天地以生物为心者也,而人物之生,又各得夫天地之心以为心者也。
所以孔子的学生有子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1]孝即对父母之爱,悌则是对兄长之爱。恕是从消极的方面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再如王廷相,直接以物各得其所为仁[55],其他则更不必妄说。王阳明讲仁,也确实是紧扣在万物一体上讲的,而其晚年向学生传授的《大学问》,就是在讲这个问题。关于仁,朱熹重点从两方面作出阐述:一为天地生物之心。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这是形上与形下分析着说,朱熹有时也不作此分析,如说仁心在天地则怏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然爱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贯四端者也[44]。忠是从积极的方面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3]。
[11] 这里,所体现的都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关怀,同时,又是与儒家的社会政治理想联系在一起的。获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获乎上矣。
体与性合而言之,都源于太虚。[29] 所谓天地之帅,就是天道、天德,亦即天地之心,而天地之心惟是生物[30]。
这些,都为理学家所充分重视,使之成为仁的重要内涵,成为万物一体观的内在依据。但从根本上说,王夫之的作为生理的仁并未摆脱理学先验论的特征,这一点,在理学的最后批判者戴震那里则有进一步突破。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18],成为忠恕之伦理原则的绝佳注脚。刘宗周说:人以天地万物为一体,非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也。朱熹认为,如果天地有心,就是以生、生物为心,人与物得此而生,亦以此心而为心,这就是仁,就是心之德。试想,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能去爱,又能去爱什么人呢?《中庸》有一段话比较能够说明这个问题:在下位,不获乎上,民不可得而治矣。
吾心之良知同时也是山川鬼神鸟兽草木的良知,在此意义上说,则心无内外、知无内外、物无内外。恕作为普泛的社会伦理原则,即便在现代社会,也同样是行之有效的。
理学集大成者朱熹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仁作了总结性的说明。都把仁作为人的最本质存在。
程颢曾用一句很生动的话来说明仁者之乐:大小大快活,这是一种很高的精神自由境界,其最大特征即内外两忘而浑然与物同体。[16] 又说: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
从父兄的孝悌之爱,到推己及人的泛爱众,乃至在四时行、百物生中体会到的对天地自然的爱,这些含义,在孔子那里已经得到了初步的阐发。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更是基于这种同情的最基本原则。……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不过,此仁爱的出发点与孔子、孟子已经有所不同,《西铭》开篇即称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浑然中处。
[55]《慎言·作圣篇》,《王廷相集》。这里有一个价值标准的问题,它确实说明了中国传统中缺乏西方那样以客观理性为核心的法制精神。
不过,孔子所强调的还是以孝悌为根本的亲情之爱,这也是后来儒家所重视的,但对后两者内涵的进一步发挥,则是孔子后的儒家所努力从事的。这个问题并非不具有现实意义,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即便是在西方的法制精神之下,也同样是不容忽视的。
没有这种差别,就不可能反映出源于自然的情感的真来。[44]《仁说》,《朱熹集》卷67。